1、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肇事逃逸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保险车辆经公安部门查实是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及第三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已支付赔款的,也必须追回。
2、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被保险人按时交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当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后,如果被保险人不按时交纳保险费,或者发生保险事故后才向保险公司补交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保费交纳前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3、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计算机2000年问题属于可以预见的风险,这种风险造成的损失难以估计,保监会已经明确在财产险和责任险中,将其列为除外责任。
4、精神损害赔偿。
机动车辆保险中,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由保险事故引起的直接损失。精神赔偿在我国的司法判例中虽然已有先例,但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不属于直接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5、保险车辆被盗抢
保险车辆被盗抢属于由他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因此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保险公司通过开办附加险承保这一类风险。
除了对责任免除进一步明确之外,新条款对旧条款中内容比较模糊、实际操作中容易引起争议的个别地方,也作了修改。如:
1、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除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以外,由于被保险人自己的原因发生的事故,机械故障和事故责任方查寻不着的情况都应视同单方肇事。旧条款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在计算赔款时要扣减相应的免赔额。但对单方肇事的事故未予明确,保险事故发生后,常因无法确定被保险人的责任,在计算免赔额时与被保险人发生争议。新条款明确了单方肇事事故包括机构故障等情况,被保险人一般都有疏忽或过失的责任,确定免赔率,有利于督促被保险人小心,安全驾驶。
2、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的时间确定为48小时。
旧条款中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但未对“立即”的具体时间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往往有被保险人拖延报案向保险公司索赔不着的现象发生。新条款将“立即”改为“48小时”,既照顾到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实际困难,又对保险人提出明确要求,保险事故发生后,除非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否则被保险人必须在48小时以内以任何方式通知保险公司。
3、责任免除中的“明火烘烤”改为“高温烘烤”。
近年来,在冬天以明火烘烤车辆的情况有所减少,而以电炉丝等方式加热使车辆升温的情况不断增加。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新条款将“明火烘烤”改为“高温烘烤”。